(2011)绍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泰阳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莎丽服饰有限公司、邵建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泰阳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莎丽服饰有限公司,邵建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38号原告:绍兴县泰阳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73625-6)。住所地:绍兴县金柯桥大道金昌商务大厦9楼05号。法定代表人:王云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锋,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莎丽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26628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法定代表人:陈枫。被告:邵建定。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泰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莎丽服饰有限公司、邵建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泰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莎丽服饰有限公司、邵建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15元,减半收取3,3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合计5,57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