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熊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熊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528。被告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33。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