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全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史德艮与尚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艮,尚志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史德艮,驾驶员。委托代理人:虞爱荣,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志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德艮与被告尚志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德艮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德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撤诉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史德艮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