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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嘉善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3月中上旬,被告人陈某以每天收取赌场好处费为条件,介绍汪学进(已判刑)接手了代志超(另案处理)开设在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村野师庵浜13号后面租房的赌场(房屋系陈某出面租用)。后汪学进伙同黄木军、龚清军(均已判刑)在此合伙以雇请人员分工负责,提供免费餐饮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以湖北籍人员为主的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3月25日该赌场共抽头获利77000余元,被告人陈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汪学进、龚清军、朱文、谢菊妹、黄木军、龚付良、殷德岳、殷旺新、丁三新、汪学珍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在逃人员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1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金哲玺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