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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占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学,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拘传到案,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学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0日转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杰、被告人占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占学至慈溪市掌起镇古窑浦村吴某的出租房,撬门入室,窃得人民币1000元、黄果树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48元)。2010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占学至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陈某家,踹门入室,窃得人民币2000元。2010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占学伙同“曹松”(另案处理)至慈溪市掌起镇古窑浦村谢某1家,撞门入室,在盗窃人民币800元、24K黄金项链一条(重54.09克)、佳能IXU50照相机一架、摩托罗拉K1移动电话机一部、诺基亚6600移动电话机一部、华硕Z99S.Series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21184元)时被群众发现,被告人占学逃跑时将笔记本电脑丢弃于谢某1家后门内,携带其它赃物逃离,途中被保安及群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占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赃物照片,证人罗某、孙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孙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陈某、谢某1、谢某2的陈述笔录,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慈认字(2010)331号、355号价格认证报告书,公安机关的慈公刑鉴(痕)字(2010)313号、314号、315号手印鉴定书、甬公慈勘(2010)2142号、2158号、216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含现场照片)、称重笔录(含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出警经过及被告人占学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占学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占学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占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建华人民陪审员  周良乔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