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婺北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沈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婺北民初字第40号原告蒋某某。被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起诉沈某某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原告曾于2010年10月30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过,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下达了(2010)金婺北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就本案争议的标的进行了审理,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按照申诉去处理,不能再次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必顺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敬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