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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熊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熊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528。被告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33。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