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执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尹书贵,王亭伟,王光法,韩树斌,王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2500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负责人:孙明杰,主任。被执行人尹书贵,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亭伟,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光法,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韩树斌,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光辉,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尹书贵、王亭伟、王光法、韩树斌、王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尹书贵、王亭伟、王光法、韩树斌、王光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夕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