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运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振新与苑世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新,苑世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刘振新,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沧州市。被告苑世强,男,汉族,50岁,个体户,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新诉被告苑世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新撤回起诉。诉讼费1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