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运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振新与苑世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新,苑世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刘振新,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沧州市。被告苑世强,男,汉族,50岁,个体户,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新诉被告苑世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新撤回起诉。诉讼费1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