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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3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大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吴剑、杭州闽发石材工艺品市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展投资有限公司;吴剑;杭州闽发石材工艺品市场有限公司;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签发:核稿:承办人:(2010)杭西商初字第1340-1号共印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340-1号原告:浙江大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蓁。委托代理人:陈淦。委托代理人:陈珉子。被告:吴剑。被告:杭州闽发石材工艺品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亮。被告: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剑、杭州闽发石材工艺品市场有限公司、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大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9元,减半收取20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3494.5元,由原告浙江大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群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