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平新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杨根宝与平湖市华夏箱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根宝;平湖市华夏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新民初字第69号原告:杨根宝。委托代理人:钟永其。被告:平湖市华夏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平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宝与被告平湖市华夏箱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枝丰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宝撤回对被告平湖市华夏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春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