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催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机车有限公司、∶杨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59号申请人浙江××机车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滨海南路)。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申请人浙江××机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2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余姚某某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DB/0105744277号(票面为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超煜电器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机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某审判员 王某某审判员邵某某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某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