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巡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郑某。被告:黄某。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2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08年9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毫无音信。原告遂起诉要求判决离婚。被告未进行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9月1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杳无音信。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遂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居委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被告2008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多年,原被告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建代理审判员 周 鑫代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