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88号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涂茨镇崔家岙村。法定代表人:黄爱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世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186-1号。法定代表人:乐伟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3元,减半收取2266.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036.50元,由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翁羽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