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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潘勇与苏仕瑞、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勇;苏仕瑞;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潘勇。委托代理人:马调锋。被告:苏仕瑞。被告: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勇与被告苏仕瑞、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公告费280元,合计483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4550元。审判长  葛建敏审判员  朱李江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俊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