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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夏光、张九仁等与郭成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成海,夏光,张九仁,赵洪飞,利辛县西潘楼镇潘楼村马闫村民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成海,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强,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九仁,医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飞,工人。委托代理人:孙宝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辛县西潘楼镇潘楼村马闫村民组。负责人:马云飞(又名马华),该村民组组长。原审原告:夏光,农民。上诉人郭成海因与被上诉人张九仁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成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强,被上诉人张九仁,被上诉人赵洪飞的委托代理人孙宝田,被上诉人利辛县西潘楼镇潘楼村马闫村民组负责人马云飞,原审原告夏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桂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