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建平、慈溪市秋实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徐建平,慈溪市秋实电器有限公司,丁益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102-1号原告: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625号(国际大酒店内)。法定代表人:胡永焕,董事长。被告:徐建平,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秋实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丁益敏,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秋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西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平、丁益敏、慈溪市秋实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609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徐建平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城市星光苑2号楼1103室的房屋及地下车位、位于慈溪市附海镇庙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告慈溪市秋实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观海卫镇观附公路的房屋所有权、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前蒋村的房屋所有权及位于观海卫镇前蒋村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建平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城市星光苑2号楼1103室的房屋及地下车位(房产证号:慈房权证字××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06)字第0111990号、慈国用(2006)字第01124**号};二、查封被告徐建平所有的位于慈溪市附海镇庙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慈集用(2006)字第1100**);三、查封被告慈溪市秋实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观海卫镇观附公路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04)007459号}、位于观海卫镇前蒋村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慈房权证观字第××、位于观海卫镇前蒋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慈国用(1998)字第020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建素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