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郭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某某、王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某某提出要求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而该鉴定结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具有证据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 昕审 判 员 陈建丽代理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