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佳诚酒类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志良、张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佳诚酒类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梁志良,张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64号原告:绍兴市佳诚酒类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庆。委托代理人:徐晓军。委托代理人:张丽英。被告:梁志良。被告:张彩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佳诚酒类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志良、张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两被告庭处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佳诚酒类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志良、张彩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