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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佳诚酒类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志良、张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佳诚酒类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梁志良,张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64号原告:绍兴市佳诚酒类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庆。委托代理人:徐晓军。委托代理人:张丽英。被告:梁志良。被告:张彩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佳诚酒类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志良、张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两被告庭处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佳诚酒类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志良、张彩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