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某与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某;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朱某。委托代理人:周甲。被告:綦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乙。原告章某为与被告綦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玲珠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起诉称:原告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后取名綦宇安。与被告认识后,原、被告于2008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暴力。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无理怀疑原告有外遇等,还不准原告出门打工。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綦某答辩称:原告与他人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綦宇安,婚后落户到被告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8年5月29日自愿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并未分居生活,现不同意离婚。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婚前与他人于2003年1月10日生育儿子綦宇安,婚后落户被告家。2008年5月29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周玲珠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