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行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耿卫华、于达行与阜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卫华,于达行,阜宁县国土资源局,江苏鸿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03号原告耿卫华,市民。原告于达行,市民。被告阜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严俭铭,该局局长。第三人江苏鸿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耿卫华、于达行诉被告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江苏鸿铭投资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阜国用(2010)第006006号土地使用证是阜宁县人民政府颁发,而不是本案的被告阜宁县国土资源局所发。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卫华、于达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卫华、于达行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