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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咸阳新星雨智能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博、咸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咸阳新星雨智能开发有限公司;李博;咸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46号原告咸阳新星雨智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法定代表人夏慧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博,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秦阳花园锦绣苑小区。被告咸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秦阳花园法定代表人胡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新星雨智能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博、咸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新星雨智能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咸阳新星雨智能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师晓黎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