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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芜中刑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毛圆圆、艾祥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圆圆,艾祥,王涛,季成成,强冬冬,任桂林,徐文国,赵云,汪国兴,曲士奎,赵宝和,李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芜中刑终字第0001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圆圆,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繁昌县。2005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祥,男,1990年8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繁昌县。2009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涛,男,1988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繁昌县。2009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成成,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繁昌县。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冬冬,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繁昌县。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桂林,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2009年12月28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1月7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武生,安徽同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徐文国,又名双子,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繁昌县。2009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赵云,男,1992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繁昌县。2009年9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汪国兴,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繁昌县。2010年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曲士奎,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南陵县。1989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伤害罪被六盘水市盘县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9月22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宝和,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2009年12月1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长河,男,1968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2010年1月12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圆圆、艾祥、王涛、徐文国、季成成、强冬冬、赵云、汪国兴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曲士奎、赵宝和、任桂林、李长河、汪国兴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繁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圆圆、艾祥、王涛、季成成、强冬冬、任桂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因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一个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被告人毛圆圆、艾祥、王涛、徐文国、季成成、强冬冬、赵云、汪国兴盗窃犯罪事实。1、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携带工具伙同张翔(另案处理),将被害人艾某停放在本县峨山镇湾店村部前,其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12V80A立宾牌电瓶2只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32元。2、2009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艾祥、王涛、徐文国、季成成、强冬冬携带工具在本县峨山镇湾店村李元组,将移动基站院内的海尔RF13WD120型空调外机1台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3776.5元。3、200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强冬冬、季成成、徐文国翻窗入室进入本县峨山镇象形村吴恒凤家,盗走32吋长虹天际LT3212液晶电视机1台、25吋长虹牌PF25-339型电视机1台、银项圈1个、吹气泵2个、电源调压器2个。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407.9元。4、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强冬冬驾车携带工具至本县峨山镇象形村基建石厂,将停放在作业塘口该厂的两辆铲车上的骆驼牌150型电瓶4只、及受害人夏立红的两辆货车上的骆驼牌100型电瓶4只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8只电瓶价值人民币3155元。5、2009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强冬冬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本县峨山镇童坝村恒杰双语学校前,其货车上的风帆牌150型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992元。6、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强冬冬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本县峨山镇汽配城建华超市门前,其货车油箱内的75升零号柴油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425元。7、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强冬冬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邢某停放在本县峨山镇湾店村一号桥站牌附近,其货车上的骆驼牌12V100型电瓶2只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830元。8、2009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强冬冬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本县峨山镇凤形村繁昌县二中门前,其货车上的2只骆驼牌150型电瓶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930元。9、2009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艾祥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孟某停放在本县繁阳镇西门汽车洗车打蜡店门前,其货车上的骆驼牌6-QR150型电瓶2只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1425元。10、2009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艾祥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翟某停放在本县繁阳镇新世纪幼儿园附近,其货车上的骆驼牌135型电瓶2只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1050元。11、2009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艾祥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赵某1停放在本县繁阳镇国土资源局附近,其货车上的东川1**型12V电瓶2只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980元。12、2009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繁阳镇芜繁路加油站老染料厂叉路口附近,其货车上的骆驼牌100型电瓶2只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830元。13、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季成成将被害人周某1停放在繁昌县繁阳镇烈士墓下的HJ125K型豪爵牌摩托车1辆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88元。14、2007年10月24日,被告人季成成、汪国兴携带工具,将被害人汤某停放在繁昌县新世纪花园F3栋2单元楼梯口处的125T-4型宗申牌摩托车1辆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16元。15、2009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赵云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茆振祥停放在南陵县芜湖供电公司220KV盛桥变电站前污水管工地,其挖掘机上的风帆牌6-QA-8012V80AH型电瓶2只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855元。16、2009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赵云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童某停放在南陵县桑凌服饰工地,其挖掘机上的鸿雁牌120A型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17、2009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赵云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刘某、何某停放在南陵县许镇镇大浦新农村建设实验区工地的2台挖掘机上的6-QR150型12V骆驼牌电瓶2只、120型12V瓦塔尔牌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4只电瓶价值人民币1521元。18、2009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强冬冬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芜湖市弋江区鲁港镇高教园区饮食一条街附近,其货车上的浮加牌12V135A电瓶2只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1079元。19、2009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强冬冬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陶某停放在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街道比牌大包店斜对面巷内,其新日牌红色350R远程爬坡王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71元。20、2009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方某停放在芜湖市弋江区马饮客运站附近,弋江交警队对面的鲁港镇十里小姚村动漫基地建筑工地的两辆推土机上的4只蓝健150A型电瓶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只电瓶价值人民币2688元。21、2009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严某停放在芜湖市弋江区芜钢厂西大门对面加油站附近,其两辆货车上的4只风帆牌12V120A电瓶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只电瓶价值人民币2208元。22、2009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赵云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阮某停放在芜湖市火龙港镇纬12路海螺新材料综合楼对面土方工地,其一辆挖掘机上的骆驼牌12V80A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663.6元。23、2009年9月初的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周某2停放在芜湖市弋江区峨山路马饮大转盘附近,其挖掘机上的峰山牌12V80A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632元。24、2009年8月下旬的二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宋某停放在芜湖市鸠江区神山路附近路段,其2辆小松-8型挖掘机上的统一牌12V120A电瓶4只、及其2辆现代210-7型挖掘机上的骆驼牌12V120A型电瓶4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8只电瓶价值人民币2240元。25、2009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高某朝停放在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南路纬五路附近,其一辆推土机上的150A骆驼牌电瓶2只、其一辆挖掘机上的150A浮加牌电瓶2只及一随车工具盒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只电瓶价值人民币2400元。26、2009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芜湖市弋江区鲁港镇马饮加油站对面路边,其一辆韩国大宇挖掘机上的原装12V100A型电瓶2只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790元。27、2009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泾县经济开发区蔡村路与新昌路交叉口处,其挖掘机上的正帆牌容量120A电瓶2只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28、2009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章某停放在泾县经济开发区琴溪路1标段道路施工工地,其沃尔沃210B挖掘机上的150A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380元。29、2009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泾县污水处理厂工地,其二台挖掘机上的陡山大宇牌12V100A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665元。30、2009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周某3停放在无为县襄安镇万博电缆厂工地,其挖掘机上的统一牌120A型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369.6元。31、2009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谈某停放在无为县无城镇西门月牙山工地,其一辆现代215-7C挖掘机上的原装150A型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750元。32、2009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王某3停放在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东路道路施工工地,其一辆现代215-7挖掘机上的150A专用电瓶2只、及其一辆大宇220-6挖掘机上的150A专用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4只电瓶价值人民币760元。33、2009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滨南路施工工地,其一台挖掘机上的骆驼牌6-QW-120型电瓶1只、及被害人居某停放在此处的其压路机上的骆驼牌6-QW-200型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3只电瓶价值人民币1168元。34、200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赵云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万某停放在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陈家村前程物流仓储中心工地,其一辆推土机上的240A骆驼牌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672.8元。35、200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赵云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费某停放在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码头附近的横江街,其一辆货车上的125A风帆牌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702元。36、200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赵云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李某3停放在马鞍山市雨山区皖江公路公司承建的西南二排整治建设工程工地,其大宇220型挖掘机专用100A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710元。37、2009年8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的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建的鼓楼国际医院建设工地,将南通二建公司项目部的500个建筑用钢管扣件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建筑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2375元。38、200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涛、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霍某停放在南京市栖霞区中铁四局承建的沪宁城际铁路1标段南象山隧道渣土场,其挖掘机上的力帆牌12V120A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30.4元。39、2009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镇金地自在城工地,其一驻友挖掘机上的12V100A原装电瓶2只、及其一大宇挖掘机上的12V100A原装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4只电瓶价值人民币1050元。40、200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涛、徐文国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倪某停放在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和风路的道路施工现场,其一现代挖掘机上的原装120AH-20HR型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2只电瓶价值人民币756元。41、200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赵云驾车携带工具,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贡湖大道与贡湖立交桥交叉口的绿化带施工现场,其一台现代215-7型挖掘机上的专用12V150A电瓶2只盗走,随后将被害人赵某2停放在此交叉口附近震泽路绿化带施工现场,其一台日立挖掘机上的原装12V100A电瓶2只盗走。经评估鉴定,被盗4只电瓶价值人民币1545元。42、200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赵云驾车携带工具,在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尚贤桥下的施工现场,盗走该工地50平方的铜芯电缆线30米。经评估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52元。综上,被告人毛圆圆参与盗窃38起,盗窃物品涉案价值48680元;被告人艾祥参与盗窃38起,盗窃物品涉案价值48680元;被告人王涛参与盗窃37起,盗窃物品涉案价值47011元;被告人徐文国参与盗窃29起,盗窃物品涉案价值37197元;被告人强冬冬参与盗窃9起,盗窃物品涉案价值17366元;被告人季成成单独或参与盗窃4起,盗窃物品涉案价值15988元;被告人赵云参与盗窃9起,盗窃物品涉案价值7621元;被告人汪国兴参与盗窃1起,盗窃物品涉案价值281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涛退出赃款10000元,被告人赵云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强冬冬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季成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艾祥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赵宝和、李长河、曲士奎、汪国兴、任桂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1、2009年7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赵宝和明知是盗窃得来的赃物,仍在芜湖市弋江南路元宝塘其所经营的个体废旧物品回收点,多次收购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强冬冬、赵云等人在繁昌县、南陵县、泾县、无为县、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区等地盗窃的机动车电瓶、柴油等物品。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32875.8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宝和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整。2、2009年7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长河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多次收购被告人毛圆圆、王涛、徐文国等人在马鞍山雨山区、当涂县、南京市栖霞区、无锡市滨湖区等地盗窃来的机动车电瓶、施工用钢管扣件、柴油等物品。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赃物价值14682.4元。案发后被告人李长河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整。3、200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曲士奎在南陵县籍山镇205国道旁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点,明知是盗窃的赃物,仍以40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毛圆圆、王涛、艾祥、徐文国、强冬冬、季成成在繁昌县峨山镇象形村石壁组受害人吴恒风家盗窃的一台32吋长虹天际LT3212液晶电视。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200元。4、2007年10月21日,被告人汪兴国在明知系季成成盗窃所得赃物,仍帮助季成成将盗窃得手后藏匿于繁昌县繁阳镇龙亭新村巷内的受害人周某1的一辆豪爵牌HJ125K型摩托车予以转移。该车经季成成、汪国兴约定,由季成成使用。经繁昌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4988元。5、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任桂林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在芜湖市弋江区鲁港镇其所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点,以二百余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毛圆圆、季成成、王涛、艾祥等人在峨山镇湾店村李元组盗窃的海尔RF13WD120型空调外机压缩机。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3776元。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电话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条,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人口信息资料,村委会证明以及芜湖市中医医院的出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判认为,被告人毛圆圆参与盗窃38起,涉案物品价值48680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毛圆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系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艾祥参与盗窃38起涉案物品价值48680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审理期间其亲属代为退赃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参与盗窃37起,涉案物品价值47011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其亲属为其退赃1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文国参与盗窃29起,涉案物品价值37197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强冬冬参与盗窃9起,涉案物品价值17360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其亲属为其退赃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成成参与盗窃4起,涉案物品价值15988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季成成在2007年10月份的二起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其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其亲属为其退赃3000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云参与盗窃9起,涉案物品价值7621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云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赃6000元,可视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国兴参与盗窃1起,涉案物品价值281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明知摩托车系盗窃的赃物,仍帮助被告人季成成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二罪并罚,被告人汪国兴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因此对汪国兴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信;被告人赵宝和、李长河、曲士奎、任桂林明知被告人毛圆圆、徐文国、季成成等人出售的物品系盗窃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赵宝和退赃20000元、被告人李长河退赃15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桂林此起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的判决宣告以前未经判决的漏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原则执行其刑罚。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毛圆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艾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人徐文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被告人强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六、被告人季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七、被告人赵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八、被告人汪国兴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九、被告人赵宝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十、被告人李长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一、被告人曲士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十二、撤销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09)弋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中对被告人任桂林宣告缓刑三年部分。十三、被告人任桂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十四、有关被告人退赔款项返还相关被害人。毛圆圆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到案后即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当属于自首。上诉人虽然盗窃数额巨大,但原判量刑过重。艾祥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到案后即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王涛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季成成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有两起盗窃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积极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强冬冬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第八起作案,归案后能够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自己处于从属地位且积极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任桂林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上诉人任桂林的主观恶性明显较轻,原判对上诉人的量刑较其他人明显畸重且本案中对上诉人任桂林漏罪的量刑为管制,故最终量刑仍然可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毛圆圆、艾祥、王涛、季成成、强冬冬与原审被告人徐文国、赵云、汪国兴在2007年10月份以及2009年7月至9月份期间,实施盗窃犯罪以及上诉人任桂林、原审被告人赵宝和、李长河、曲士奎、汪国兴在上述期间明知他人出售的物品系盗窃的赃物,仍帮助转移或者收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有原判所列举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实的证据证实,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强冬冬提出自己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第八起作案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此节有毛圆圆、艾祥、王涛的供述予以证实且能相互印证,因此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毛圆圆提出自己到案后即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当属于自首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此节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上诉人毛圆圆系被抓获的情况,因此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毛圆圆、艾祥、王涛、季成成、强冬冬以及原审被告人徐文国、赵云、汪国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或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任桂林以及原审被告人曲士奎、赵宝和、李长河、汪国兴明知他人出售的物品系盗窃的赃物,仍予以转移或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定罪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盗窃的次数和数额,结合其累犯、作案时年龄、退赃、数罪等量刑情节分别对其科以刑罚,量刑适当。对各上诉人提出的各项量刑从轻情节,原判已经予以考虑,再以此为由要求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不予采纳。对上诉人任桂林的辩护人提出漏罪的量刑为管制,故最终量刑仍然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任桂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的判决宣告以前未经判决的漏罪,作出撤销缓刑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王士平审判员  郑 丰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强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