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新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新昌××城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新昌××城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与被告王某劳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城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王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新民初字第75号原告新昌××城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693886069),住所地新昌××××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某。被告王某。原告新昌××城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昌××城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诉称,被告于2009年12月22日进雷迪某某作,岗位为客房部经理,2010年1月30日签收劳动合同,2010年10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在任职期,王某认为双休日加班7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对此,被告认为,经确认休息日工作3天,王某所称在休息日包括节假日工作,是基于酒店的工作特点及为了兼顾员工的休息需要而实施的调休制度。现原告不服新劳某案字(2010)第161号仲裁裁决书,要求驳回被告王某要求原告支付双休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中的当事人王某因不服新劳某案字(2010)第161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且新昌××城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的起诉已于2011年1月10日并入(2010)绍新民初字第1796号一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昌××城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永放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阿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