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二初字第2号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施家湖支行,柏新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施家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中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15023787-1。负责人:杨琳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山,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施家湖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柏新洋,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二十店村,身份证号340404680523141。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施家湖支行与被告柏新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施家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施家湖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