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余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晟。曾因犯赌博罪于1997年12月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0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晔、被告人余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晚,被告人余晟携带可疑药丸9包,可疑粉末2包,可疑晶体5包,可疑植物叶2包,前往本市江干区孔雀大厦一楼停车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杭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可疑药丸9包,净重29.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可疑粉末2包,其中1包净重3.19克,检出氯胺酮;另1包净重0.55克,检出海洛因;可疑晶体5包,净重8.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可疑植物叶2包,净重2.35克,检出四氢大麻酚。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尿样检测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晟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余晟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