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丽莲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丽莲民初字第86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过某。原告程某为与被告过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莉针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2000年9月份原、被告双方某某介绍相识,相恋后双方于2001年12月21日在莲都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4年6月变得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2007年被告即因夫妻感情不和,独自带着女儿去黑龙江省黑河市为其姐姐打工。2008年被告将女儿带回丽水交由原告抚养,又独自去黑河市为其姐姐打工,其间被告过年虽有回丽水,但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而且原告每次回家过年都会和被告发生争执,更甚的是被告竟然多次纠集其亲戚殴打原告。由于家庭暴力的纠纷,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到厦河村村委会调解,原告也曾多次报警,丽水市紫金派出所也多次主持调解,但均未果。2011年1月2日,被告又纠集了几个亲戚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原告身体和精神的极大伤害。由于被告有家庭暴力,且自2007年起原、被告双方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地生活,分居生活至今已近4年。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有家庭暴力,原告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今后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且两人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已长达4年。为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程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过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两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审理查某某、被告登记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家庭稳定。近来,虽因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过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莉针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