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尹××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466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尹××主张其与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尹××提交了朱××、王××的证言来证明其主张,华×公司对该证言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并提交了证人朱××的《撤销证明申请书》,朱××在该申请书中称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尹××出具了虚假证明,尹××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过程中,尹××申请证人朱代平出庭作证,来证明其提交的证言为朱××的真实意思表示,华×公司提交的《撤销证明申请书》为伪造的,但朱××未出庭进行作证。综上,本院对朱××、王××的证言不予采信,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元,由上诉人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连亮(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