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文公与孙英、刘绍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公,孙英,刘绍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807号原告李文公,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孙英,女,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刘绍臣,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李文公诉被告孙英、刘绍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文公于2011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1月12日立案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公安机关已作为刑事案件受理,正在处理之中,原告未提交本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证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元,退还原告李文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