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铁龙经贸有限公司与王成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铁龙经贸有限公司,王成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铁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建芬,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成巧,经商。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温龙执民字第24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成巧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天津村的房产(房权证号为:03××55)。现申请执行人温州铁龙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巧已达成执行和解书,且被执行人王成巧已按执行和解书的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上述房屋已没有继续查封的必要,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成巧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天津村的房产(房权证号为:03××55,建筑面积176.62平方米,地号:G-7-367)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