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新星雨智能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星雨智能开发有限公司,李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46号原告新星雨智能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某,男被告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星雨智能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星雨智能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星雨智能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师晓黎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