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葛某、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葛某;杭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霍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葛某。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镇××路××面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周某。原告刘某诉被告葛某、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葛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葛某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25日止,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分两次汇入被告葛某帐户700000元。到期后,被告葛某归还100000元,余款二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请判令:1、被告葛某向原告归还欠款计人民币60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45135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9年6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1年11月25日止,实际至本金归还日止),共计645135元;2、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证明被告葛某欠款事实及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葛某的欠款提供担保的事实。、2、银行转帐凭证,证明原告通过银行已于2009年6月15日转入被告葛某的账户共计700000元。二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它证明有异议,欠条是特定情况下写得,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分析认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6月15日,被告葛某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25日;被告科印公司为葛某的上述借款承担担保,并盖章予以确认。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被告葛某700000元。后被告葛某归还了100000元,余款未予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被告葛某出具的借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当认定有效。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葛某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葛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科印公司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为被告葛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该协议就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科印公司为被告葛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葛某归还刘某借款600000元、支付利息45135元(暂计至2010年11月25日,此后另计),合计64513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1元,减半收取512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46元,合计8871.50元,由葛某、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2×××8802968)。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