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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民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孙明华与桐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孙明华;桐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桐乡市银发城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金彪。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桐乡市银发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银龙。上诉人孙明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明华于2011年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明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明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嘉雄审 判 员  苏江平代理审判员  毛 彦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