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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民三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元超与张玉宝、王德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超,张玉宝,王德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三初字第77号原告李元超,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后金子村289号。被告张玉宝,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大王镇张六村。被告王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超诉被告张玉宝、王德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超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元超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邢国敏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文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