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惠蓉与刘强、刘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惠蓉,刘强,刘利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孙惠蓉,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京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刘利,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惠蓉与被告刘强、刘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惠蓉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惠蓉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惠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惠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