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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东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朱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东商初字第27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某某、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婺城区,本案诉争标的物也在婺城区,故请求将该案移送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两被告住所地均在金华市婺城区,而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材料也表明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朱某某、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鹏芳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诚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