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东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朱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东商初字第27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某某、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婺城区,本案诉争标的物也在婺城区,故请求将该案移送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两被告住所地均在金华市婺城区,而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材料也表明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朱某某、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鹏芳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诚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