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城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广申与李文会、司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城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李广申。被告李文会。被告司凤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申诉被告李文会、司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广申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