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民正诉被告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民正;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魏民正,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民正诉被告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民正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民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民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9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