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淑华诉被告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淑华;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26号 原告马淑华,女,1939年9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晓光,男,1963年10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梅,女,1967年6月10日生。 被告王玉玲,女,1948年6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华诉被告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冉小冰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