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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淑华诉被告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淑华;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26号 原告马淑华,女,1939年9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晓光,男,1963年10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梅,女,1967年6月10日生。 被告王玉玲,女,1948年6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华诉被告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冉小冰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