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淳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婷;贺振红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婷,贺振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淳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孙婷,女,生于1986年5月24日,住淳化县润镇北村,汉族,农民。被告贺振红,男,生于1985年12月1日,住址职业同原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受理孙婷与贺振红离婚纠纷一案,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29日生育女儿贺蕴华。婚后因分多居少,未建立起真正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孙婷于2011年2月11日诉请与贺振红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孙婷与贺振华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贺蕴华由贺振红抚养;三、孙婷嫁妆二轮摩托车、洗衣机、家庭影院设施归贺振红所有、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孙婷。四、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由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婷负担。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韦国锋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