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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浙江××有限公司、许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4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在绍兴县××,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和上诉人住所地绍兴县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本案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某某以上诉人、被上诉人许某某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许某某住所地在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