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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东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1-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纺织辅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服饰有限公司;杭州××纺织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东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路××室。法定代表人:施某。被告:杭州××纺织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纺织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采购单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也未明确履行地点。根据民诉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萧山区,故本案应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萧山区,故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合同履行地,采购单中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依法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所以,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依法应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红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