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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李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东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赵欣,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富林,男,汉族,住东明县。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富林拖欠贷款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民督字第155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富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4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已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督字第15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