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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小炎与叶迪虎、朱苗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迪虎,杨小炎,朱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迪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新大。原审被告:朱苗英。上诉人叶迪虎为与被上诉人杨小炎、原审被告朱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迪虎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迪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迪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叶迪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裘青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