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小炎与叶迪虎、朱苗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迪虎,杨小炎,朱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迪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新大。原审被告:朱苗英。上诉人叶迪虎为与被上诉人杨小炎、原审被告朱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迪虎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迪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迪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叶迪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裘青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