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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希森与被告李顺志、葛立德、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森,李顺志,葛立德,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赵希森,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顺志,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葛立德,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明,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森与被告李顺志、葛立德、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民事起诉书提供的被告李顺志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在法院指��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李顺志已下落不明的证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希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来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兴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