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施孟华与胡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孟华,胡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488号申请执行人:施孟华,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群,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77号施孟华诉胡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中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还需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770元,执行费111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4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