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安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安商初字第4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与被告庭外协商,要求延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 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慧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