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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安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安商初字第4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与被告庭外协商,要求延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 方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慧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