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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