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