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化顺、王开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白玉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王化顺,王开伸,白玉领,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负责人:蒋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超楠,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化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开伸。委托代理人:马涛,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白玉领。原审被告: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冯明礼。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化顺、王开伸,原审被告白玉领、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超楠,被上诉人王化顺、王开伸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涛,原审被告白玉领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9月24日,被告白玉领驾驶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皖S×××××主皖S×××××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王开伸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王开伸及乘车人王化顺、王欣雨三人受伤。王化顺2009年9月25日到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12月16日,2010年1月14日王化顺经阜阳公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后期治疗费6000元,并建议伤后营养5个月,7个月内给予人工护理,该鉴定费用为1200元。王开伸于2009年9月24日到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10月6日,2010年1月14日经阜阳公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面部整容费7000元,该鉴定费用1000元。本案肇事车辆在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保险登记与本案有关的保险项目为主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挂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另原告王化顺1980年3月3日出生,有一子2006年5月2日出生,一女2009年9月20日出生。原告王开伸1981年4月7日出生。参照《2009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安徽省公布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原告王化顺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额分别为误工费3788.4元(110天×34.44元),护理费15168.3元(210天×72.23元),营养费3000元(150天×20元),伙食补助费1620元(81天×20元),残疾赔偿金(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55288元(12572元×20年×20%+5000),被抚养人生活费10509.12元(32年×3284.1元÷2人×20%),二次手术费6000元,伤残鉴定费1200元,以上合计96573.82元。王开伸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额分别为误工费413.28元(12天×34.44元),护理费866.76元(12天×72.23元),残疾赔偿金25144.00元(12572元×20年×10%),整容费7000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以上合计34424.04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因生命健康遭受侵害时,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白玉领驾驶涡阳县龙贸运输公司皖S×××××主皖S×××××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王开伸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王开伸及乘车人王化顺、王欣雨三人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肇事车辆在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化顺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3788.4元、护理费15186.3元、残疾赔偿金552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09.12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赔偿原告王开伸误工费413.28元、护理费866.76元、残疾赔偿金25144.00元、整容费7000元。被告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与肇事司机被告白玉领对两原告的2200元鉴定费承担赔偿责任。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两原告无相关有效证据证明,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以签定保险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应提交亳州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为由提出抗辩。本院认为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与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公司的保险合同并不能对抗两受害人依法起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对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化顺95373.82元,赔偿原告王开伸31424.04元;二、被告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白玉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化顺鉴定费1200元,赔偿原告王开伸鉴定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王化顺承担1260元,被告涡阳县龙贸运输公司、被告白玉领承担29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1、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开庭前上诉人即提出仲裁申请,一审未裁定即判决。2、伤残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一审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有误,应适用农村标准。4、一审对王化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认定有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王化顺、王开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上诉。白玉领对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的上诉不持异议。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举证同一审。王化顺、王开伸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一审,白玉领对此证据无异议。王化顺、王开伸除举一审证据外,王化顺另补充一份证据:户口本一份,以证明其有一女儿于2009年9月出生。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认为此证据不属新证据,不予质证,对原告所举一审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一审。白玉领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白玉领未提供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陈述,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与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亳州仲裁委员会处理,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依法起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一审判决对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关于案件管辖的抗辩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为此主张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理由不能成立。王化顺、王开伸以个人名义委托鉴定机构评定伤残,并不违反鉴定程序,且上诉人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对此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亦无不当。王化顺夫妻于2009年9月20日生育一女,一审中提供了出生卡,二审中又补充了该子女的户籍登记,应认定王化顺有两个子女,一审对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并无错误。王化顺、王开伸均为农村户籍,王化顺一审提供的在上海打工的证明未被采信,对二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均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即根据其伤残等级,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而一审判决按照上一年度的农林牧渔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有误,应予以纠正。据此,王化顺的残疾赔偿金(包括精神抚慰金)为:4202.5元/年×20年×20%+5000元=21810元,王化顺的各项损失(不含鉴定费1200元)合计61895.82元;王开伸的残疾赔偿金为:4202.5元/年×20年×10%=8405元,王开伸的各项损失(不含鉴定费1000元)合计16685.04元。上述损失应由中国财保涡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适用法律有误。故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赔偿数额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化顺损失61895.82元,赔偿王开伸损失16685.04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王化顺负担2300元,王开伸负担390元,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玉领负担1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负担334元,王化顺、王开伸各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杜亚莉审判员 刘长友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