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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1-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周至县J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巧艳 来自